法律法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2018/06/29
-
《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院校、人民培训机构的备案;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除行使省级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 设区市的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和森林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部指导下开展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设计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制定保安服务标准、开展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协助组织保安员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2018/06/29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确保守护、押运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2018/06/29
-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各类专业保安服务公司和金融护卫中心(以下简称:“保安押运公司”)。 第三条 保安押运公司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依照本规定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保安押运公司为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提供《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岗位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2018/06/29
-
《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018/06/29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5-2-5 阅读: 274 次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