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29 14:43:00浏览次数:2168 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院校、人民培训机构的备案;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除行使省级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 设区市的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和森林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部指导下开展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设计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制定保安服务标准、开展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协助组织保安员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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